“书苑撷英行致远,墨卷留迹启恒思”优秀读书笔记评选活动开展以来,同学们踊跃参与,在阅读书籍的同时记录下了所思所想。此次活动收到的稿件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我们将分期推送优秀的读书笔记给大家!
本期推送的是《论法的精神》的读书笔记,来自2022级法本法硕专业的胡梦玲同学,感谢胡梦玲同学来稿分享自己的阅读心得和感悟!

一
法的精神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尤其是第一卷,几乎全部在探讨共和、君主和专制政体的利弊得失。乍看上去,“法”的存在微乎其微,但是,孟德斯鸠所说的法却又处处贯通,他认为“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这个“法”不是我们常常理解的法律条文,也不同于洛克所强调的“自然法”,我认为孟德斯鸠的法是一种社会中的法,是一种无形的能够维持社会稳定的联系。这些关系造就了“法的精神”。其作用是建立最合适的政体和如何维持这个政体的有序运转。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因为政体的原则对法律有最大的影响……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中延伸出来”,政体的原则才是法律的基础,而政体的原则又能延展出关于教育的法律,立法,节俭法律、奢侈,和政体的腐化。这些都是每个政体的都可能经历的过程,所以我的讨论也是沿着这个过程展开的。
二
政体的形式
1 三种形式
在探讨政体之前,要明确政体的三种形式: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而共和政体中包含了两种不甚相似的政治: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而我今天要探讨的则只是其中的两部分即民主政治和君主政体。
2 民主政治
对于民主政治而言:“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这就是民主政体的定义。其原则是品德:正是由于人民是权利的拥有者,是主权者,人民在创制法律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做到人人平等。但是人人都是平等的,拥有的权利也是平等的,在没有高于人民的任何权威或主权者的情况下,要依靠什么来防止人民越界呢?那只有人民心中的品德。这是一种精神约束力,将人民的思想言行牢牢地束缚于法律之中。这样的一种品德我们不能简单地归于生来就有的,实际上,是通过与相应政体适应的教育阐发出来的,共和政体需要教育的全部力量教会人民热爱法律与祖国,这种热爱要求始终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是一切私人品德的根源”,这样的品德作为内化的精神力量,通过热爱法律,明确权力平等的原则;通过热爱国家,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力,如此就能够保证每个人权力平等。即便看上去让人难以接受拥护公共利益而舍弃自己的利益,但是公共的利益是国家政府的利益,国家的基础就是人民,人民又创建了政府,所以公共利益归根到底还是让人民受惠。
共和政体里是不存在奢侈的,因为奢侈的存在在于财富不均,而民主政体里,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就不存在财富不均的问题,也就没有奢侈可言,物化的劳动和内化的品德让人满足于自己的那一份刚刚好足以维持生计的财产,满足于当前的平等,甚至当贸易发展起来时,只要人人心中的品德约束不变,社会总财富量的增加也不会改变什么,人们依然是彼此平等的,带来的也只有平均生活水平的集体提高而非不平等。
但是,人的欲望是难以估测的,倘若有人占有欲强烈到过多地占有财富,满足贪欲,丧失品德,不再将平等看作是对自我中心的克服,不再认同他人拥有的和自己同样的权力,不再重视法律,那剩下的人民是追求和他一样的极端平等还是容忍他的不平等呢?前者会滑入彼此相对的战争状态,人们不再对自我有所控制,处处追求着极端自我,想要获得与他人一样多的东西,结果就是出卖自身的自由,沦为奴隶,直到整个国家的人民变为奴隶,国家沦为专制政体;后者则会加强一个或一群人的权力,因为如果人民越渴望利益,就必须依靠公正法律之外的强大权力来获得更多,助长这种外在强大的权力,国家从而变成贵族政治或君主政体。
3 君主政体
对于君主政体而言,孟德斯鸠认为是“由单独个人依照基本法律治理国家的政体”,同时还有“中间的”,“附属的”,“依赖的”权力构成,由于君主不能掌握绝对权利,要依靠外在的约束才能防止落入专制政体,这种外在约束就是中间的阶级——贵族群体。“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在没有贵族的君主国,君主将成为暴君”,贵族群体与法律共同形成约束的君主的权力,管理着国家的运行,从而防止陷入专制政体。在君主国里,荣誉代替了品德成为君主政体的原则,“荣誉就是每个人和每个阶级的成见”,它划分出了阶级,上层社会因为这样的阶级高度会在情感上更多地认为自己有义务来约束君主,维护法律。作为一种希望受人尊敬,受人重视的愿望,荣誉最适合推动有能力的贵族实现既对君主产生制约,又对自身实现制约的目标,将个人荣誉归属与国家发展联合起来,在个人实现个人利益时也就实现了公共利益,将利己与利他的目的,途径统一起来。不同于共和政体的品德,渴望荣誉恰恰是推动君主国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实现贵族自身地位,财富,能力的过程中,也使国家更加活跃有力。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指出了君主政体下,“法律应该支持贵族”,“贵族的土地应该和贵族本人同样享有特权”以及“这一切特权应该是贵族特有的东西,是不得传递到人民手中的”,一切的法律规定都是在维护贵族的荣誉,即便法律规定的立承嗣和遗产赎回权是不利于贵族经济发展的,甚至都不赞成贵族参与商业贸易,但这却是显示贵族荣誉的一个极好的方式。可以说,贵族的财富是必须要有的,但他们的财富也仅仅是用来彰显自身的地位与荣誉的。
对于君主政体而言,奢侈相较于节俭而言更加有效,前文说到,奢侈是因为财富的不均,在君主政体下,平民与贵族乃至君主的财富差距是非常大的,当富裕的上层阶级大量消费时,下层阶级就能因为他们的消费重新获得被剥削的生活必需品和另外的收入。正是上层的挥霍消费,带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节俭法律不仅对君主政体无效,反而还有可能会阻碍君主政体的发展。
值得重视的是,虽然君主最初受限于法律团体和贵族,但当他选择无视甚至泯灭这两个团体时,“当君主逐渐剥夺了团体和城市的特权的时候”,这时,贵族团体和城市消弭了其荣誉的来源,也是这种政体的原则,“君主政体也就腐败了”。此时的君主仅凭自己的意志行事,他一人拥有无限的绝对意志,那么他的意志就成为法律,由政治团体和法律控制的国家不复存在,这时就与专制政体无异了,这就是君主政体的腐化。
三
结语
正如孟德斯鸠在第一章中说到:“我将研讨所有的这些关系(自然状态,政治容忍的自由程度,生活方式,风俗,法律与法律的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能有的种种关系中。”通过探讨各种政体中的各个阶层之间的关系、教育的法律、立法、节俭法律与奢侈以及腐化,这些内容都体现了不同政体中“法的精神”,可以看出孟德斯鸠注重的成文法律,但更加重视的则是维持这些法律运转的社会制度与原则,哪怕法律不够完善,只要基本制度秩序和原则没有受到冲击和损坏,依然可以获得好的结果,反之亦然。这些论述为后世提供了丰富的认识基础和经验教训。
文字 | 胡梦玲
图片 | 网络
责编 | 陈忆恬 刘念 唐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