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苑撷英行致远,墨卷留迹启恒思”优秀读书笔记评选活动开展以来,同学们踊跃参与,在阅读书籍的同时记录下了所思所想。此次活动收到的来稿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我们将分期推送优秀的读书笔记给大家!
本期推送的是《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感想,来自2022级法本法硕专业的王沛同学,感谢王沛同学来稿分享自己的阅读心得和感悟!

一
书籍概括及体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是瞿同祖先生在云南大学和和西南联合大学执教时,根据其中国法制史和社会史的讲稿改写而来的。瞿同祖先生早年原本专攻社会学,其求学时,燕京大学的法律系也比较薄弱,并没有中国法制史一课。瞿同祖先生采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来写中国古代法律史,这一创新跟随着梁启超先生所提倡的新史观的步伐,对于突破传统法律史研究方法作出了艰辛的努力。
在读完《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后,我能深切地感受到这本书为什么可以成为法律史学科的经典必读书目,它用独特的视角来分析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方法新颖、内容丰富、材料翔实。
二
从社会学角度研究法律史的三种研究方法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前言里有一段很经典的话:“不能像分析学派那样把法律视为一种孤立的存在;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法律与风俗、习惯、制度、伦理道德和意识形态等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由于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要知道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程度如何,对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等问题,就必须采取功能的研究,即不仅要分析法律条文,还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这段话就很好地体现了瞿同祖先生从社会学角度研究法律史的三种研究方法:比较的分析法、实证的分析法以及功能结构的分析法。
瞿同祖先生会采用社会学的方法来分析法律史并不是突发奇想的结果。结合瞿同祖先生的个人经历,这首先是和瞿同祖先生的家学渊源是有很大关系的。瞿同祖先生在其幼年就接受了国文的强化训练,而且在此期间阅读了大量的史料,这些都为其后来的研究作了一个良好的铺垫。其次就是在学术研究的路上梅因以及英国的功能学派对瞿同祖先生的研究起到了启发的作用。
梅因的研究方法之所以伟大在于利用经验的资料,以实证的态度,运用了科学的方法——历史的、比较的方法探讨法律。他在晚年专门阐释了这种方法:“在观察研究一系列并行并存的法律现象的时候,要以这样的一种建设性眼光来考察,那就是找到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的相互关系。”关于功能主义学说的方法论,马凌诺斯基认为,“此种学说的目的在以功能眼光来解释一切‘在发展水准上’的人类学事实,看这些事实在完整的文化体系中占什么位置;在这个体系内的各部分怎样的互相联系,而这体系又以何方式与周围的物质环境互相连接。总之,此学说的目的乃在了解文化的本质而不在‘进化的臆测’或以往历史事件的重造。”这个解释可以作为马凌诺斯基关于功能主义方法论的核心。结合瞿同祖的著述来看,他的著作中也暗含着这样一种理论,即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的各个组成部分都是活动的,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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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的分析方法
比较的分析方法在书中的体现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同一法律问题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比较,二是中国与外国的比较。比如说,瞿同祖在讲述生杀权时,他将自秦至清的相关规定一一列举出来,并结合判例、个案等实证材料加以证实,从而让我们可以发现家长对于子女的生杀权的发展演变。但是瞿同祖不是单纯地就法律所规定的家长对子女的生杀权来作比较,而是把这一节放在家族这一章中进行考察。他进行比较的目的并不是要讨论生杀权这一法律规范有何细微的变化,相反的是,他在进行比较之后告诉我们生杀权这一法律规范只有细微的变化。进而,他忽略这种琐碎的变化,得出结论,家族中父权地位基本上是没有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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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分析法
实证分析法在书中的体现主要在于材料研究运用的扩展,不仅仅限于史证据材料学的观点,材料按其来源可分为史证、实证、传证、引证等,不同的材料,自有其不同的效力和效力范围。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史学,往往集中于史证,而忽视对实证、传证、引证的运用,瞿同祖在材料选择上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史著作,许多社会学、人类学意义上的研究材料,也被其大胆纳入法律史的研究领域,不但包括传统法律史学所运用的历代法律规范、典章制度,还包括各类经史子集,甚至一些野史、文艺作品、家谱等文本也成为论证的参考资料。书中的研究材料主要可以分为五类:法规规范类,例如《唐律疏义》、《宋刑统》、《明会典》、《明律例》、《清律例》等法规规范类材料;经史文献类,如《礼记》、《史记》、《孟子》、《左传》、《汉书》、《晋书》、《隋书》、《元史》、《管子》、《荀子》、《论语》等;司法判例类;家谱、档案类;以及野史、文艺作品。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判例类的材料,这一类材料在传统法律史研究中较少采用,已经不属于传统的史证范畴了,而是属于实证的范畴了,这也正是瞿同祖相对于传统法律史学研究的一个亮点所在。他的书中大量引用了这一类的材料,例如在“家族”一章中“王起长子王朝栋恨弟王朝相不肯借钱,持刀赶砍。王起将王朝栋拉回,敷其两手,向其斥骂,王朝栋回骂。王起气忿莫遏,将王朝栋活埋。吉林将军照子孙违犯教令,父母非礼欧杀律拟罪。刑部以子骂父,系罪犯应死之人,与故杀并违犯教令之子不同,亦与非理欧杀违犯教令之子有间,依律勿论。”该判例便出自《刑案汇览》之中,但是就以上这则材料看来,针对王起一案,吉林将军和刑部依据同样的法律,得出的却是不同的处罚结果。采用这种研究材料体现的是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情形,而不单纯是法条的分析,而这一点正好是将法律与社会有机的联系起来,让我们了解到活生生的法律是什么,而不是冷冰冰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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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功能分析法
结构功能分析法对我来说是一个陌生的概念,通过阅读上学期老师所给的参考文献才了解到这样的一种研究方法。读完《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后,我能深刻的感觉到这种方法是整本书的写作框架基础,也是瞿同祖先生撰写本书的思路。所谓社会结构,就是指社会系统的构成要素间相对稳定的关系,这种关系使社会系统具有形态特征。通俗地说,社会由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部分组成,这些部分之间的关系相对稳定。整个社会就好像一座建筑物,各组成部分就是这座建筑物的房间。这些房间在一种比较稳定的框架中组成建筑物。也就是说,社会的各种组成部分在一种比较稳定的关系中构成社会系统。瞿同祖著述中的“房间”就是家族和阶级。也就是说中国古代社会这个有机体的结构就是“家族”和“阶级”。但是它们是连续的,是动态的、非静止的,在它们连续性的过程中,组成这个社会结构的内容是不断变化的,而形式总是不变。内容就是组成这个社会的群体,即构成家族和阶级的人,形式就是它们通过制度之间的联系方式。因此,如果要了解社会结构,就先要从构成社会结构的“人”的组合开始,即要从家族和阶级说起。
自周王朝建立以来,家族就在中国社会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在周代,家国一体。秦统一中国后,虽然家国一体的格局发生了变化,但是家族仍然是社会系统最基本的“细胞”。所以说,研究中国社会必须从家族开始。由于家长和族长享有诸多权力,家族成员与之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若将其扩展适用于一个国家,我们就能明白,在这个帝国之内有很多这样的家族,他们各自有自己的利益要求,那么就需要用另一个方法将他们纳入到统治秩序当中,这样“阶级”的概念也就应运而生了。
另一方面就是功能分析。所谓功能分析就是认为社会整体作为一个系统是由相互联系的各个部分有机地组成的。社会整体为了延续下去就产生了一些基本需要——也就是它的功能先决条件,各个社会组成部分就是为了满足一定的功能先决条件而存在的,它们在这方面所做出的贡献就是他们对维系社会整体所具有的功能。社会各个组成部分并非孤立的,而是在与其他组成部分的相互作用之中发挥其功能的,所以其功能的发挥程度不仅与自身的完善性有关,而且还取决于其与其他部分的协调关系。功能主义理论的根本点就是要求研究者从功能的角度出发并运用系统的观点去考察各种社会现象。在瞿同祖的著述中,担任社会功能的社会组成部分就是婚姻、儒法思想和宗教巫术。
(注:本文所涉及引用内容的标注暂作省略)
文字 | 王沛
图片 | 网络
责编 | 李秋霞 伍子贤 潘俊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