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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读书笔记评选(四) 张玥:《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2023-04-07 00:36:58浏览

自“书苑撷英行致远,墨卷留迹启恒思”优秀读书笔记评选活动开展以来,同学们踊跃参与,在阅读书籍的同时记录下了所思所想。此次活动收到的来稿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我们将分期推送优秀的读书笔记给大家!

本期推送的是《法律的道德性》的读书笔记,来自2022级刑法学专业的张玥同学,感谢张玥同学来稿分享自己的阅读心得和感悟!

我们通常讨论法律,会倾向于评判这个法律“应该是什么样的”,是否符合公众的利益,是否符合时代、社会实际的需要。这与作者的观念不谋而合。富勒的法律道德性命题实际上是在寻找现实法律背后的“应然”指导,只有遵循“内在道德”的指引,才能制定出符合程序正义的法律。而好的法律,就是其中具有道德因素的指引的法律。如何形成具有道德因素指引的法律,从我国实际而言,最重要的部分在于立法与司法。 

立法层面

在立法层面,道德加诸于法律,在我国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架构中有多处体现。例如,我国民法典把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民法的始终,指导人们正确地进行民事行为。而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其实质便是把道德义务上升到法律义务;合同编把欺诈行为作为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法定要件,这也是在法律中对于本属于道德问题的欺骗、欺诈进行法律上的谴责。更有甚者,在刑法中所规定的各式各样的诈骗罪,更是对道德品行的支持之举。而除此之外,我国的法律还有更多可以完善之处,以使得其有更强的合理性与公信力、执行度。

首先,我们进行立法时要充分从社会现实出发,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国情、公民自身道德和法律意识有待提高等社会现实,不能一味的以提高法律标准的方式来提高公民自身道德素质和我国的法治水平。如果法律的规定已经超出了公众的自身水平,强迫公众实现目前来说不可能的事情,那么法律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法治水平的提高和法律的进步“是一项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有目的的事业”,它理应是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需要立法者从社会实践的可行性的角度去循序渐进地推进,而不是企图一步到位地去成功制定一部完美的法律。在法律修改、完善的每一个阶段,法律或许都有其不圆满之处、需要再修改之处。但是究竟是否可以称之为好的法律、合格的法律,还是成为“恶法”,需要看是否符合公众的利益,是否公平公正。事实上笔者赞同恶法非法,但是何为恶法因人而异,不能说这个法律伤害了某个个体的利益,就一定是恶法,因为它可能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利益受损的个体主观地认为此法是恶法而不去遵守,在事实上会严重破坏社会的秩序。如果人人都觉得这法律对其利益有损害的方面(即使是在不同的小方面),那么人人都有理由不遵守法律,社会的秩序根本无法维持。人或许总有牺牲自己的利益而成全集体利益的情况。因此,理应对“恶法”是什么做定义,究竟是在什么情况下、侵犯公众的何种利益或权利,才是不合格的法律,才能称之为“恶法”。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公众的利益,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公平正义。在不公平的情况下无正当缘由地侵犯少数个体的利益,这样的法律理应被修正。

其次,一项法律规定自诞生之日起就应该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至少是一定历史时期内的稳定,否则会有损其公信力,也会影响其法律的尊严。一项法律的频繁变更或朝令夕改不仅会损伤其自身的权威、降低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也将导致公众的无所适从。然而,如果长期不修改法律,法律就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时代,难以应用于新的社会实践,会被时代所抛弃,也无法起到保障公平正义的效果了。为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在法律的频繁更改与不更改之间寻找平衡。例如,正式颁布法律之前的试点制度就可以很好的避免了这种情况。选择比较有代表性的地区在法律正式颁布出台前进行试点运行,将可能带来各种复杂问题和矛盾充分暴露出来,并对各种问题与矛盾进行修改完善之后再正式颁布施行,这种方式有利于政策的完善和稳定。

一部良好的法律是社会稳定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前提。正如在书中作者所引用的伊曼纽尔·康德所说的:“我们不能指望一部由品德优良的人士制订的宪法必定是一部好宪法,反之,因为有了一部好的宪法,我们才能指望出现一个由品德良好的人士组成的社会。”法律是道德的保障,人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或主动,或被动,都会受到法律的影响,这不仅体现在个人的某一具体行为实行时会依照法律进行取舍,更体现在思维受到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一个人从出生起沐浴在良好法律的光芒下,受其滋养而成长,虽不能说必定会长为普遍意义上的“好人”,但绝大部分会是有着法律思维、有着道德底线的普通人、正常人。我们无法与茹毛饮血的野蛮人谈论法律、谈论文明,却可以在现代社会尽情辩论法律的优劣——而这本身就是法律社会所带给我们的成果。

司法层面

在司法层面,如何保证在程序中能够确实应用法律,也是很重要的问题。作者在文中感慨:“在我们自己这个国家,政府机构的活动受不成文和不公开的规则之约束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有时这些规则就其实质内容而言是相当无害的,但缺乏对它们的了解却可能会妨碍公民有效地同这些机构打交道。在另一些场合,这些未经宣布的规则远远不是无害的。”事实上我国也有类似的问题出现。这本书其实可以为当下法律实践中的许多困惑提供一些答案。

由于对法律内在道德无意的忽视甚至于有意的漠视,法律的运行存在着虚无化、低效化、公信力不足等问题。有些一直以来的问题正亟待我们解决。比如,公众对法律为什么总是漠不关心?“一套被认真建构出来并得到尽责管理的法律秩序的美德在于它将自己赖以行动的规则置于公众审视之下”,如果法律的制定总缺少公众参与,总与公众无关,那么“法律”将孤立成为仅仅关于“立法者”自己的事情。没有与公众的互动,没有公众的合作,法治将是空中楼阁。在当前,经常出现的问题在于,一个国家的法律明明越立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但是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却没有变化,甚至越来越不信任。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一方面在于频繁变法,法律之间前后不一致,容易使得公众变得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在于,公权力经常性地“知法违法”,即使是当前已经公布的规则也很难约束官方的行为,公众“信权”而不“信法”。官方行为与公布的规则相一致这一原则,是法律内在道德最复杂、最难保证做到的一项,但也是保障法律有效并且为公众所信任、执行的重要条件。作者认为,一个国家的政府与公民之间在遵循规则方面存在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当这根互惠互利的纽带被政府彻底地、完全地割断的时候,公民们遵循规则的义务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立法者以及执法者必须与公民遵守同一规则,否则公众将无从信任,法律的公信力和有效性也就无从谈起了。

笔者是刑法学的学生,更多倾向于在刑法领域寻找法律与道德应然的关系。刑法涉及到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如果在刑法、刑事诉讼法领域的法律施行时不加以仔细斟酌,就很容易造成极为恶劣的后果。我国在近二三十年间也曾出现各类冤假错案,其中重则已被执行死刑,轻则被无辜关押数年,让人心痛其受害者之无辜的同时,也应该加以反思司法、执法人员对程序正义的漠视。法律本来应该是解决纷争的,而司法审判更是事关正义的裁决,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司法不公现象,则必然会导致难以服众,法律的功能就难以实现。我们可以看到其中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并不是偶然,而是在司法过程中,在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由于重口供轻证据、滥用权力刑讯逼供获得非法证据、法官过分行使自由裁量权等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行为造成的。我们在追求正义的实现时,不仅要追求实体正义,用最合理、最公平的方式解决问题,还理应用看得见的方式、众人都可以接受的方式得以实现,这也是程序规则对正义实现的严格要求,符合这一要求对法治建设而言,意义是十分重大的。程序公正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存在的,坚守程序正义不仅会对司法审判的独立有所帮助,还会使人们更加尊重和信仰法律,从而降低正义在实现进程中的技术方面的差错,为实体正义提供强有力保障。

正如作者所说,法律所能取得的成就永远也不可能超越引领它前行的人类见识。由此可知,法律的进步归根结底在于社会的进步、人类的进步。而法律的优劣也依赖于立法者的认识深远以及立足实际的程度。这正是法律人的目标,而随着时代变化,时间流逝,年轻一代法律人逐渐成为法学界的中流砥柱,新的法律是否能适应新的时代变化与发展,就是我们这一辈法律人的责任与义务所在。望吾辈共勉之。


文字 | 张玥

图片 | 网络

责编 | 张琪 伍子贤 潘俊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