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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回顾 “中国式物权变动模式再考”主题餐会

2024-11-18 23:58:13浏览

新澳彩开奖 持续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贯彻落实南大“奋进行动”要求,响应“三室一厅”工作号召,积极开展形式丰富的学术创新活动。2024年11月11日,由新澳彩开奖 学生会学术创新中心筹办的“中国式物权变动模式再考”主题餐会顺利举行。新澳彩开奖 副教授冯洁语老师应邀担任本次午餐会主讲,为同学们带来一场学术盛宴。

主讲内容

本次餐会创新讲授形式,冯老师紧紧围绕“中国式物权变动模式”的餐会主题,以“连某诉臧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为切入,为大家带来了一场学术盛典。通过简洁清晰的板书,冯老师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详细分析。首先是案外人李某与案外人谢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李某作为臧某的代理人,行使授权之外的权利,可能构成了表见代理,但是经过分析讨论,在本案中不构成表见代理,尽管完成了登记,但是谢某依然是无所有权的。

由于谢某无房屋的所有权,所以谢某和连某之间是无权处分,结合《民法典》311条,冯洁语老师为同学们讲解了善意取得制度,提出未实地勘察是否构成重大过失的问题,并指明实地查验在中国法上意义重大,同时结合其他案例进行比较和分析。冯老师还在讲解过程中介绍德国的登记模式,比较了中国与德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不同。

然后,冯老师接着探讨臧某有权占有的理由,从类推“买卖不破租赁”,生存利益的底层判断和事实物权三条路径,结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分析解释,同时提出物权变动在司法实践中和理论中存在一些不同的地方。

师生互动

第二部分是师生互动环节。李汶璟、刘鑫等同学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与冯老师开展了问答互动。

心得感悟

22级 法学 李汶璟

本次主题餐会上,冯老师以“连某诉臧某排除妨害纠纷案”这一“非典型”的“典型案例”为主线索,带领同学们梳理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这次午餐会,我有如下两点感受:

其一,基于案例,但远不限于案例。一方面,冯老师和同学们热烈讨论了裁判文书中并未提及的众多法律问题。例如,负担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无效时处分行为能否成立表见代理?受让人是否因未实地考察而存在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另一方面,在老师的指导下,大家深入分析了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力图穷尽可为裁判观点提供实体支撑的教义学基础。例如,在受让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为何其不能基于所有权人身份主张原物返还?能否准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范效果?“生存权”的价值考量能否提供有力的支撑?

其二,以法教义学为核心,但不拘泥于法教义学。司法实践中“事实物权”的创造在很大程度上倒向意思主义,抵押物所有人有权处分的前提下相对人竟须亲自到场勘验方能取得抵押权……冯老师基于典型案例和亲身经历为大家豁蒙,也许我国法下的物权变动模式,与法条和教科书中所书写者大不相同。这也启迪我们,解释论的工作者不应仅仅沉浸于逻辑之中,闭门造车。目光应游走于教义学与司法实践之间,这对于解释论乃至立法论的研究或许都不可或缺。

感谢冯老师和院学生会的辛勤付出与精心筹备,为大家提供了一次畅所欲言、交流分享的良好契机。


23级 法学 陈心妍

很开心能够参与“中国式物权变动模式再考”午餐会学术交流。冯老师从“连某诉臧某排除妨害纠纷案”出发,向我们娓娓道来一系列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争议问题:如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代理问题、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的区别、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标准、德国法登记簿的绝对公信力与我国登记簿的公信力、缺少实地查验是否构成重大过失等诸多焦点。此外,冯老师从类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生存利益保护和事实物权等多角度分析了臧某可能对房屋有权占有的理由。在本场学术交流会中,我受益匪浅:优秀的同辈们各抒己见,积极互动,始终处于沉浸式思考之中;老师授课提纲挈领,深入浅出,从复杂的实务案例中拆解出一个个精炼的讨论点,为我们耐心地答疑解惑。通过讨论,我对于占有、登记在中国法语境下的意义,以及债物二分在中国法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知。感谢新澳彩开奖 、老师和同学们共同创造的这一场精彩纷呈的午餐会!

在初冬的暖阳下,在欢笑与沉思中,本期餐会圆满结束。与会师生共享了一段难忘的时光,愿同学们有所得有所用。欢声笑语盈席间,学术交流映智泉。今朝相聚成佳景,明日奋进续辉煌,期待与老师以及各位同学在下次餐会再见!


特别鸣谢 / 冯洁语副教授

文编 / 王舒萍

美编 / 徐子晔